首頁社會—正文
“阿里女員工被侵害”案:王某文強制猥褻行為為何不構罪
2021年09月07日 10:56 來源:澎湃新聞

  “阿里女員工被侵害”案:王某文強制猥褻行為為何不構罪

  “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”又有新進展。

  9月6日晚,濟南市槐蔭區(qū)檢察院發(fā)布消息稱,經依法審查,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,不批準逮捕。

  之后,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(qū)分局通報,按照檢察院不批捕決定,依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,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,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。

  存在“強制猥褻”行為的王某文為何不構成強制猥褻罪?

  律師丁金坤認為,根據檢察院和警方的通報,雖然存在強制猥褻,但是情節(jié)顯著輕微,故不認為是犯罪,而是違法行為,這在法律上是成立的。處以治安拘留十五天,是認定違法嚴重。

 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,拘留15天已是頂格處罰。該法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,猥褻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,情節(jié)惡劣的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;猥褻智力殘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。

  據濟南警方此前通報,阿里巴巴集團王某文、周某等人到濟南華聯(lián)超市洽談業(yè)務之后,7月27日晚,他們宴請了濟南華聯(lián)超市張某等人。7月28日上午,周某認為自己可能在醉酒狀態(tài)下被人侵害,與丈夫通話后于中午報警。

  8月7日,周某在網上發(fā)帖引發(fā)關注。8月9日凌晨,阿里巴巴公布“女員工自述被侵犯”的階段性內部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,其中稱,鑒于涉事男員工承認存在和該女同事“在酒醉狀態(tài)下有過度親密行為”,嚴重違反公司規(guī)定,予以辭退,永不錄用。

  之后,濟南警方通報稱,經查證,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,王某文先后四次進入周某房間。7月27日23時16分,王某文返回酒店前臺,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證,經前臺電話聯(lián)系征得周某同意后,辦理了周某房間的房卡,于23時23分進入周某房間。在房間內,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。

  針對阿里巴巴此前通報的“酒醉下過度親密行為”,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、湖南律師協(xié)會刑事辯護專業(yè)委員會原主任賀小電曾向澎湃新聞分析,“過度親密”發(fā)生在醉酒狀態(tài),醉酒狀態(tài)又分兩種情況,“一種是女方雖醉酒,但仍然意識清醒并對自己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,對男性的親密沒有抗拒或表達抗拒,則在認定違背意志方面存在著障礙;另一種情況是,女生已經醉得不省人事或者爛醉如泥,無法控制、支配自己的意志、行為,男方與她進行過度的‘親密’,則可認定違背了女方的意志。若女方失去意識而根本無法表達意志,屬于完全、徹底違背女方意志的情形;若女方雖尚有意識,但基本失去了正常表達自己真實意志的可能,也可認定為違背女方意志。所以,此種醉酒情況下的‘過度親密’,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甚至強奸犯罪:發(fā)生性關系的,涉嫌強奸;未發(fā)生性關系的,涉嫌猥褻!

  該案中另一嫌疑人已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批捕。濟南警方此前通報稱,經查證,7月27日宴請期間,21時29分,周某因飲酒過多欲嘔吐時,張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間。周某出包間后一路嘔吐至飯店大廳吧臺垃圾桶處。隨后,返回包間途中張某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。22時許,宴請結束。

  通報稱,7月28日7時14分,周某與張某聯(lián)系,告知房間號碼,張某從家中攜帶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,于7時59分到達槐蔭區(qū)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,敲門進入周某房間后,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。9時35分,張某離開周某房間時,帶走周某內褲一條,避孕套(未開封)遺留在房間內。

  【相關法條】

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:【強制猥褻、侮辱罪】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(jié)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:猥褻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,情節(jié)惡劣的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;猥褻智力殘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。

  刑訴法第十六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追究刑事責任,已經追究的,應當撤銷案件,或者不起訴,或者終止審理,或者宣告無罪:

  (一)情節(jié)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不認為是犯罪的;

  (二)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;

  (三)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;

  (四)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,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;

  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
  (六)其他法律規(guī)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
  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(guī)定》第一百八十六條:經過偵查,發(fā)現(xiàn)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撤銷案件:

  (一)沒有犯罪事實的;

  (二)情節(jié)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不認為是犯罪的;

  (三)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;

  (四)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;

  (五)犯罪嫌疑人死亡的;

  (六)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
  對于經過偵查,發(fā)現(xiàn)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,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,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,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,并對該案件繼續(xù)偵查。

  第一百八十七條: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,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報告書,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。

 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,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,應當立即釋放,發(fā)給釋放證明書。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,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。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,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;需要行政處理的,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