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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東電動車新規(guī):接打電話、不戴頭盔拒不改正將罰款
2022年03月21日 10:31 來源:大眾日報

  ●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、未規(guī)范佩戴安全頭盔的,初次被查給予口頭警告;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,處20元罰款

  ●快遞、代駕、外賣等服務企業(yè)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,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、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

  近日,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(fā)《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!掇k法》提出,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、未規(guī)范佩戴安全頭盔的,初次被查給予口頭警告,責令改正,并登記相關信息;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,處20元罰款!掇k法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辦法》對電動自行車生產、銷售環(huán)節(jié)提出明確要求。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、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、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的電動自行車。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、銷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、回收服務,建立回收臺賬。拼裝的;改裝電動機、蓄電池等動力裝置,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、蓄電池的;加裝座位、傘具、燈具、車篷、車廂等裝置,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等類型電動自行車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、銷售。

 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,應當依法經設區(qū)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,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,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、信息查詢等提供便利。電動自行車購買之日起30日內,注冊登記前,駕駛人可以憑有效購車發(fā)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?爝f、代駕、外賣等服務企業(yè)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,加強對本企業(yè)所屬電動自行車、駕駛人以及用于本企業(yè)業(yè)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的管理,并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、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。

 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,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的道路通行規(guī)定外,還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在夜間或者遇有霧、雨、雪、沙塵、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開啟前燈和后燈;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、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;駕乘人員規(guī)范佩戴安全頭盔;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;不得駕駛拼裝、改裝、加裝或者變造、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。

  在停放和充電方面,《辦法》提出,車站、廣場、商場、公園、體育場館、醫(yī)療衛(wèi)生機構、政務服務機構等公共場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區(qū),應當按照規(guī)定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設備。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。禁止在下列區(qū)域停放電動自行車:機動車道、非機動車道、盲道,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(qū)域;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;建筑物公共門廳、樓梯間、樓道、走道等公共區(qū)域;其他公共場所的禁止停放區(qū)域等地方。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,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區(qū)域、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區(qū)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。

  《辦法》還規(guī)定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、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,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。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處罰。(劉一穎 孫倩)(完)